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第十五条有效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个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会议人员过半数同意。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