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个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会议人员过半数同意。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