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五、七项规定的职权。

村民代表会议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决定的事项,应当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