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村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参加会议人员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