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有关事项;

(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四)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七)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