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同境外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进行交往和宗教学术交流,应当遵循独立自主、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平等友好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