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危害国家主权,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预和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制度。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