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