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