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宗教财产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宗教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坏和侵占。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