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院校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宗教院校,是指由全省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专门学校。申请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符合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