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院校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宗教院校招生,应由信教公民自愿报名,经宗教团体推荐,通过考试,择优录取,并报省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学员实行定向培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