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宗教院校招生,应由信教公民自愿报名,经宗教团体推荐,通过考试,择优录取,并报省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学员实行定向培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