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团体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应当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和监督,按照组织章程履行职责,开展活动,管理内部事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