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宗教团体依照有关规定,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举办社会公益事业和以自养为目的的经济实体,接受捐赠,进行学术研究,开展对外友好交往。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