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团体第三十条已修改宗教团体依照有关规定,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举办社会公益事业和以自养为目的的经济实体,接受捐赠,进行学术研究,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