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宗教,是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是指宗教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存在的社会公共事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