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是指各宗教按照教义、教规举行的拜佛、诵经、讲经、受戒、灌顶、朝圣、开光、斋醮、封斋、祷告、礼拜、讲道、受洗、圣餐、弥撒、终傅、婚礼、追思、唱诗和过宗教节日等。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