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宗教教职人员被依法判刑的,由所在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和资格。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