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