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

教规进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