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