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条已修改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按规定从事宗教活动、教务活动和宗教礼仪服务,接受宗教教育,进行宗教学术研究。宗教教职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自愿参加社会保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