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十九条已修改宗教教职人员由宗教团体按照本团体的有关管理规定和程序认定,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重要宗教教职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和天主教的主教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