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宗教教职人员由宗教团体按照本团体的有关管理规定和程序认定,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重要宗教教职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和天主教的主教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