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本条例所称宗教,是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

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是指宗教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存在的社会公共事务。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