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十八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佛教的比丘、比丘尼、活佛、喇嘛、扎巴、觉姆;道教的乾道、坤道;伊斯兰教的阿訇;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牧师、副牧师、长老、传道员等。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