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七条已修改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