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二条已修改迁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经原登记机关同意;其中,迁建、扩建大中城市中的寺观教堂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中的宗教活动场所,还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