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第五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经过两个以上市、州的,由省公安机关主管,或者由省公安机关授权的市、州公安机关主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