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经过两个以上市、州的,由省公安机关主管,或者由省公安机关授权的市、州公安机关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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