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已修改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存在火灾隐患,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各方未落实统一管理责任的,对共用部位的各方分别给予处罚,对阻碍落实统一管理的当事人从重处罚;(二)已经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对违反责任规定的当事人给予处罚;(三)共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对有关责任方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