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吊销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应当在五日内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注销相关行政许可。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