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