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体育健身活动应当科学、文明、健康。

市民进行体育健身活动时,应当遵守体育健身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爱护体育健身设施,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不得借体育健身为名进行非法活动。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