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第十九条有效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