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