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以及其他对外开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二)建立维修、保养制度,保持设施完好;(三)在醒目位置上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