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提倡单位的体育场馆向市民开放。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学校的体育场馆应当向市民开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