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市民体育健身活动,为市民提供体质测试服务。城镇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根据具体条件,组织开展业余、自愿、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