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体质测定标准,制订市民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市民体质监测结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