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开展广播操和课外体育活动,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学校应当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