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开展广播操和课外体育活动,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学校应当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