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档案事业,对全市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县级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