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收集、整理档案。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