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并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为档案事业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