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并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为档案事业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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