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照片、影像等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档案形成者应当收集齐全,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