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综合档案馆可以为无锡籍或者曾经在无锡工作过且具有一定影响的下列人员建立人物档案:(一)国际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二)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三)在专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四)全国著名的社会各界杰出人士;(五)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