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下列涉及本行政区的重大活动、重要事件,有关承办单位应当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相关的文件、照片、录音、录像及友好城市或者国际交往中赠送的纪念品等档案资料,做好建档、归档工作: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检查、视察、考察、指导工作的活动以及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的参观、访问活动;
(二)在本市举办的全省、全国、国际性会议和重要的经济、文化等活动;
(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
(四)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活动。
举办全市性的重大活动以及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成立临时工作机构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全过程的建档、归档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