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全部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借贷记账方法。收入和支出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