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其辖区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