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五人或者七人的民主理财小组,其中群众代表应当占三分之二以上。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的负责人、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