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六条已修改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五人或者七人的民主理财小组,其中群众代表应当占三分之二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的负责人、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