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活动。

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活动,依照本条例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