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妨碍、阻挠会计人员或者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非法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收费、摊派、集资或者平调资产的,上级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通报;已经收取的钱物,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