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