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市、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该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